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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学会章程
2024年3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发布时间:2024-04-29 10:07:00    作者:    来源:重庆市农学会    点击:47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团名称为重庆市农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ongqingAssociationofAgriculturalScienceSocieties”,缩写为“CQAASS”。

第二条 本会是由重庆市农业科研、教学、推广等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科技教育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法人,是重庆市农业科学技术多学科、综合性、学术性的社会团体,是我市农科学会的联合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农业科教工作者和农业管理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农业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动员和依靠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坚持为农业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以科教兴农和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促进重庆农业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农科教、产学研结合,加快农业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为农业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本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会的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高峰寺村(重庆市农业科学院科研综合大楼内),邮政编码:40132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密切联系农业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和农业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农业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协助政府行政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服务,促进农业科技及农业工作的改革、建设与发展;

(三)组织开展国内外与农学有关的学术研究、学术交流活动和科学技术考察活动,促进农业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四)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农业科学知识,推广农业先进技术,开展农业科普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

(五)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学术刊物、技术专著与科普读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六)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七)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依托农业专家咨询团和广大会员,对重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如区域性农业综合开发、乡村振兴、农业发展战略、科技政策、经济开发等)开展论证、评估并提出决策建议,提升服务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技术咨询水平;

(八)举荐科技人才,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推荐优秀农业科技工作者参加评选活动;宣传优秀农业科技工作者,发现培养杰出青年农业科学家和创新团队;

(九)接受委托开展人才评价、科技评估、行业咨询、技术鉴定、行业和地方科技奖励推荐等工作;

(十)按规定经批准,开展科技成果、优秀论文、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奖励活动;

(十一)承担中国农学会、市农业农村委及有关部门转移的职能和委托的工作;

(十二)其他与本会性质和宗旨相符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愿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

1.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2.与本会专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管理、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二)个人会员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1.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含中级)的科技人员或管理人员;

2.具有大专以上涉农专业学历,从事农业科教或农业管理工作5年以上者;

3.自学成才,具有技师职称获得者;

4.热心学会事业发展,对学会工作大力支持和有贡献的企业家;

5.在农业行业、学科等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专业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申请表。单位会员,由具有法人代表的团体或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农学会团体会员申请表(登记表)》;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填写《重庆市农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交纳会费。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学术交流、科技培训、技术咨询、科技服务等活动;

(三)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缴纳会费,一年一次;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七)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除名等处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无故不缴纳会费;

(二)连续2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等情形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公告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通过提案和决议;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2年召开一次会议。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

员代表。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的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含中级)的科技人员或管理人员;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7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热心学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推荐,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学术带头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核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一)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二)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三)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和负责人,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其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应为奇数。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四、七、八、九、十一、十二、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或者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3-9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秘书长为选任制,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秘书长和会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秘书长、会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会长,不再履行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会长,并于该会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法定代表人,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提名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纪要(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第五节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可设副监事长1-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

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分支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四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六条 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主任,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七条 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专业委员会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中共重庆市农学会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由理事和监事中的中共党员担任,或由上级管理部门委派,在中共重庆市农业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党委领导下,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五十条 中共重庆市农学会党支部委员会是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五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政府资助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4年3月8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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