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会会员的合法利益,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使学会能够更好地为会员服务,增强学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特按照《重庆市农学会章程》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入会
第一条 凡符合《重庆市农学会章程》规定的团体或个人会员身份者,认可并拥护学会章程的,均可以成为本会会员。
第二条 单位会员,由具有法人代表的团体或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农学会团体会员申请表(登记)表》、《重庆市农学会会员情况登记表》;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填写《重庆市农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入会申报材料报重庆市农学会秘书处(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高峰寺村;邮政编码:401329;E-mail:cqnxh2010@163.com;联系电话:023-65708301)。入会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交纳会费,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学术交流、科技培训、技术咨询、科技服务等活动;
3、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时缴纳会费,两年一次(单位会员每次3000元;个人会员每次50元)。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支持本会工作,执行本会决议以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7、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及募集资金。
三、会员管理
第五条 会员管理由学会秘书处负责。
第六条 会员管理内容
1、会员入会需如实填写“入会申请表”。
2、个人会员管理实行档案(含电子档案)管理和会员证书管理(会员证)。
3、团体会员档案内容由所在单位填写后报学会秘书处,经批准后学会建立相关档案。
4、按时缴纳会费,会员所交会费要有登记,收费开具收据,以备查询。
5、学会在活动前要提前通知会员,使会员了解当次活动的内容。会员可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自由选择是否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
6、会员参加本学会的各种活动时,应服从指挥。凡因违反纪律或不听从指挥而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其本人负责。
9、会员在退会时需填写退会申请书。退会后,该会员会籍予以注销。
四、奖惩制度
第七条 对为学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学会可视情形给予下列奖励:
1、通报表扬;
2、授予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
第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学会章程的会员,学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1、口头批评;
2、通报批评;
3、暂停会员部分权利;
4、暂停会员资格;
5、取消会员资格。
五、退会
第九条 需退出学会的会员,向学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学会审核批准后,可正式退出本学会。
第十条 退出学会的会员应把会员证上交回学会,秘书处报经学会同意后,注销该会员会籍。
第十一条 会员自退出学会之日起不再受本学会相关规定的约束,也不得以本会会员的名义从事活动。
第十二条 退出学会的会员,不退还所交的会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发生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损毁学会形象,情节严重的;
3、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的;
4、在学会活动中不服从安排并造成不良影响,受到三次以上警告没有改正的;
5、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6、其他严重影响学会正常运作的。